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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介绍: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条件: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